★ 作者單位及科室:山東大學附屬兒童醫院法規辦
【摘要】 醫務人員作為公共衛生體系的核心主體,在履行"救死扶傷"法定職責過程中,長期面臨暴力傷醫事件威脅與職業安全保障缺失的雙重困境。本研究通過問卷調查(N=73)與深度訪談發現:78.1%的醫務人員存在應急培訓參與不足,82.2%的樣本強烈呼吁建立自我保護制度,69.8%的臨床骨干對現行法律保障效能存疑。研究提出需通過立法重構醫務人員權責平衡機制,構建包含強制安檢、分級風險管控、多部門協同的復合型法律保障體系。
一、研究背景與實證研究
(一)研究背景
醫院作為特殊公共場所,其安全秩序直接關乎公民生命健康權實現。近年來惡性傷醫事件不斷上升,典型案例研究表明,在重大傷醫事件中,醫務人員履行救治義務時可能面較大的即時人身威脅。
法律法規雖然明確醫療機構安全保障義務,但對醫務人員具體保護條款呈現"責任具體化、權利抽象化"特征,這種制度缺陷導致醫務人員面臨"職業責任剛性約束"與"安全保障柔性缺失"的實踐悖論。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依照方便抽樣原則,抽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人員共計75人,開展調查研究,調查問卷有效回收率97.3%(73份),涵蓋醫生(37.0%)、護士(39.7%)等核心崗位。定向性訪談對象包括臨床科室主任、駐院民警、醫療糾紛律師等多元主體。EXCEL軟件對數據進行檢查匯總,SPSS軟件對數據進行統計分析,計數資料以例數和百分比表示,多組間率的比較采用卡方檢驗,取α=0.05水準,以P≤0. 05視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樣本76.7%為直接接診崗位,71.2%具有10年以上臨床經驗,49.3%參與過新冠確診患者救治,21.9%有重大傳染病處置經驗。
二、醫務人員權責失衡的實證發現
(一)權利保障的實踐缺位
1.生命健康權保護薄弱
72.6%受訪者支持強制安檢制度,《關于推進醫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提出醫院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制度,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并公布醫院禁止限制攜帶物名錄。同時深度訪談也揭示,民警駐院不足,與急診暴力事件高發時段(18:00-22:00)存在時段錯配等。當前醫療領域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已取得積極進展,但針對醫院安檢環節的法規支撐體系仍處于探索完善階段。現有政策框架對安檢執行標準、器械配備規范等實操層面尚需細化指引,建議通過地方立法試點、行業標準制定等路徑,逐步構建權責明晰且操作性強的制度保障,推動政策善意更好轉化為民生實效。
2.教育培訓權利實現不足
醫務人員年均應急培訓時長中位數僅為3.2小時。交叉分析顯示:參與演練≥4次/年者,應急處置正確率提高62.3%(χ2=33.738, P<0.001)。
(二)法定責任的負荷
1.法定職責的過度解讀
法定職責的過度解讀,《醫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不得拒絕急救處置,但目前多解讀為強制救治義務,導致醫務人員在遭受言語威脅等情況下仍繼續診療。
2.應急參與的強制性要求
突發事件發生時,醫務人員負有服從指揮、參與救治的法定義務,而法律條款中醫務人員在危險情況下的免責情形尚需進一步明確,例如在何種情形下可以免除追究未履行安全保障職責的責任等,從而減少部分醫務人員因對免責條款存有顧慮而抱有為難或抵觸情緒。
三、實施成效
(一)制定醫務人員權益保障的實質性法規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利和義務也是對等的。適用于突發公共事件處理的法律,建議系統構建醫務人員職業安全防護、身心健康支持、職業權益保障及社會協同關懷的全鏈條保障體系。同時,由于突發事件的突發性、破壞性,應對時對效率的要求非常高,需要利益相關方積極主動作為,利用有效的政策和法律工具及時進行事前預防、事中處置和事后恢復工作。
(二)完善配套制度、構建多部門協同機制
明確"危險患者分級管理制度",建立包含暴力史、精神評估的電子預警系統。建立醫療暴力"零容忍"制度,將傷醫行為單獨入刑并提高量刑基準。制定《醫院安檢實施規范》,明確金屬探測儀、人臉識別系統配置標準。建立"醫警聯動平臺",實現110系統與醫院監控數據實時共享。同時醫院應當履行建立健全醫院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醫務人員安全防范制度;建立醫療糾紛風險評估制度;設置治安保衛專門機構,組織開展日常安全秩序維護;對涉醫安全事件應急處置等五項職責。
(三)強化應急能力建設
推行"情景模擬-壓力測試-實戰演練"三維培訓模式,參照消防應急培訓標準,醫務人員權責失衡的核心矛盾源于制度設計的價值偏移。可以分步進行完善:短期強化安檢等物理防護,中期完善法律追責機制,長期建立醫務人員職業安全國家標準體系。并且通過司法解釋明確"醫療場所"的特殊法律地位,最終實現醫務人員權利保障與職業責任的制度性平衡。
作者單位及科室:山東大學附屬兒童醫院法規辦
中國研究型醫院學會醫藥法律專業委員會忠言法語微信公眾號2025年第5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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